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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沙河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和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四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赵丽杰为主任,以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爱民,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江洪,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国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赵辉为副主任,业务条线负责人、检察官代表顾巧英、孔花君、王  颖、邵晓娟为成员。

    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址设在案件管理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赵辉,成员为政治部干警陈春辉、办公室干警李楠、第一检察部       张兆乾、第二检察部韩亚芳、第三检察部胡晶、第三检察部       申贝贝。主要制定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指标及计分规则、修改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系统,以及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

第六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全省各级检察院结合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 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第八条 质量指标设置要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率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条 效率指标设置要体现一定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十一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十二条 效果指标设置要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对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的案件,予以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予以减分。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内设机构设置、检察官职责,综合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指标及计分规则。各业务部门负责结合业务实际和动态监测情况适时提出指标调整建议。案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报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考评指标进行调整,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检察官在办理检察业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加教学、重大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工作,可以通过增设考评指标、加分项目或者提高考评分值等方式,将其纳入考评体系。要严格按照相应计分标准和程序确定分值,计入考评成绩。

    第十五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业绩考评采取百分制,其中质量得分占40分,效率得分占30分,效果得分占30分。

    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业务)质量得分+效率得分+效果得分。

第十六条 办理案件(业务)质量、效果部分设置预设基础分60分,在预设基础分基础上,根据所对应的指标和计分规则逐件加减分,综合计算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得分。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七条 办理案件(业务)效率得分,主要是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客观评价,通过使用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参与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办案(业务)强度系数依据检察官在考评周期内开展司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工作量设定,体现办理同类案件时不同的工作量;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依据业务工作的难易程度、办案用时、流程节点等因素确定,体现办理不同类案件的工作量;个体参与度综合考虑检察官个体在办案(业务)工作中的工作量大小及其作用,确定其在办案效率中所占份额。

办案效率指标总得分=∑办案(业务)强度系数×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个人参与度+其他指标加减分。

第十八条  对于履行检察职责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办理非本院案件,以及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可单列评价,视情比照确定得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官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二十条  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

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二十二条 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比较,作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评以平时考评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平时考评于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进行。各业务部门根据考评指标、相关业务数据及计分规则计算出本部门检察官季度考评分数和排名,经案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确定季度考评结果。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年度考评于考评年度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包括:

    (一)制定方案。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并公布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根据考评指标、相关业务数据及计分规则计算出本部门检察官年度考评分数和排名,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报案管部门审核。案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价,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年度考评等次。

    (三)公示。考评结果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其他数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记录。案管部门定期将所有业绩考评数据汇总、通报,并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

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加强审核把关,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挂名办案、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提出退出员额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经组织选派参与挂职、抽调、借调、学习培训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内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在本院工作情况,结合在外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考虑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从管理工作成效和个人办案两个方面进行,采取百分制计算。其中,院领导管理工作成效占80分,个人办案占20分;部门负责人管理工作成效占50分,个人办案占50分。各级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对管理工作成效和个人办案分值进行调整,调整分值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各级院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评定,主要依据上级院对其所在院年度检察工作考评结果及个人办案情况综合确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等次,由本院检察长根据其管理工作成效、个人办案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考评等次意见;部门负责人的考评等次,由分管院领导根据其管理工作成效、个人办案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应达到《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未完成规定的基本办案任务,考评等次定为不合格。

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及时纳入普通检察官办案(业务)管理,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检察官总数的20%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效率高、效果好,对部门工作贡献大,无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效率较高、效果较好,对部门工作贡献较大,无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但质量、效果、效率一般。

第三十二条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

(二)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

(三)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四)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

(五)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

(六)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

(七)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检察官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分配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参加考评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检察官年度考评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考评,或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由所在院党组研究提出退额意见,层报省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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