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与对策研究
高珂
社会治理归根结底将要在三个方面同时发力才能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效果,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又分别对应着人大、政府和公检法察不同的国家机构,当然还有不可忽视的基层治理,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只有全体人民遵法守法敬法,才能做到根本上的真正的社会治理法治化。
首先是立法,在立法方面要做到科学立法,近期的民法典的出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要想做好社会治理法治化,就必须做好顶层建设,立法是源头,社会治理都是依照具体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去治理的,倘若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那么相关的社会治理也必定是不合理的。
当前社会的立法体系越发完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地区、各方面和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代表。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妇女代表的比例越来越高,领导干部比例降低,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以及归侨代表的比例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上升。全国人大代表比例的构成渐趋完善、渐趋合理,都在昭示着我国立法体系的逐渐完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立法部门化、立法地区化以及立法腐败化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在我国,法律市人民意志的反映,这些问题会破坏立法的公平正义,最终会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还有立法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但是我们要尽可能的及时立法,尽可能地让法律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但是现在显然我们并没有达到相应的理想状态,导致法律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引起公众的逆反心理等,尤其是在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立法尚待完善和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法律的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AI技术的广泛应用同生态环境保护的愈发严峻,我们的法律出现了诸多漏洞,亟待解决。而在其他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上,比如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问题、性同意年龄的提高和少数群体的特殊需求等也一直占据着人民的视线。前段时间的弑母案和13岁的蔡某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鲍毓明案等都引发了人们对当前的法律体系合理性的怀疑。另外还有地方立法的问题和立法主体的问题。
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并举,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党中央的精神,立足国情和实际状况立法,坚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客观规律。
继而是执法,要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就必须推进政府工作人员严格执法。近些年来,政府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仍然存在滥用权力、任意执法等问题。严格执法的要求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按照法律规定办案;二是见违必纠,处罚有据。要做到这些,就要求强化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做到各部门职责明确,依法处置;还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从前部分地区存在的不愿执法、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当然还要提升执法水平,落实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最后还要改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合理安排执法频次,加强联合执法。
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应当提高自己的法治思维和执法能力,坚守法律底线,不断学习发展,紧跟时代步伐,反思不足,总结经验。
推进政府严格执法,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自觉意识,也需要规范权力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接受监督。
执法是将社会治理法治化真正推行的直接手段,中国地域广阔,区域发展很不协调,各地政府更能够遵循各个地方的发展状况,推动社会治理规范精细化。
最后是司法,司法上要做到公正司法,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越来越秉公断案,错案冤案基本很少出现。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在各国司法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旦这些问题越积越多,就会造成不可设想的后果,所以还是要加大力度整饬司法制度,加快司法改革的脚步,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大事后监督制度的打击力度,改良作风。
当然还有不可或缺的是民众的思想建设。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不够普及。一些诈骗的犯罪活动在基层时有发生。普法活动应该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让基本法律概念深入人心,让老百姓深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让自己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受国家保护,国家和法律才是最强有力的保护伞,
所以说,普法活动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们要做好基层的法律普及工作。
只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发力,才能够做到真正的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这是唯一的路径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