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公益诉讼
河北省检察院出台方案在全省开展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时间:2020-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省检察院出台《河北省检察机关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旨在通过开展专项活动,使我省长城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长城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长城保护联动机制更加完善,相关单位和广大民众长城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充分运用检察智慧,推动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为长城保护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据悉,河北长城资源丰富,现存有战国、秦、汉、北魏、北齐、唐、金、明代等不同时期的长城,其中尤以明代长城保存较为完好。本次专项活动将以服务大局、保护公益、因地制宜为原则,把保护长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长城传承文明、传承历史、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激励作用,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同时,将长城保护纳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积极稳妥、分类保护,通过专项活动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共享长城保护成果。

  专项活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对因风化、自然灾害以及植物生长等原因造成长城损毁的情形,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对长城本体被刻画、涂污或者被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拆除后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未经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取土、取砖(石)作业等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未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同意,未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娱乐设施、对长城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在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企业、设施,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建设工程选址未避开长城保护范围,未实施原址保护即开工建设的,或者无法实施原址保护,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对违反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开发,在游览区举行集体活动,其人数超过核定旅游容量指标等问题,未依法进行监管的;对长城段落保护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明确,未建立长城档案、长城保护标志不全等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专题活动
检察文化
司法救助
检察新媒体 >>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视频资料 >>
《今日说法》 拯救“小平安”
《今日说法》 拯救“小平安”
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