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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约谈细则
时间:2020-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约谈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沙河市委七届四十三次常委会安排部署,特制定如下行政公益诉讼约谈问责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定原则,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约谈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行政检察约谈制定分两个阶段进行。前置约谈程序和后置约谈程序。前置约谈程序是在正式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充分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全面听取该单位的申辩,重点听取其对违法履职和怠于履职事实的认定,确保检察建议的正确性。

第六条   前置约谈程序适用于重大案件、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责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

第七条   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前置程序:(一)、在检察院专门的行政检察负责人约谈室进行,由检察长主持召开;

(二)、由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宣告检察建议书,示证;

(三)、被建议单位代表阐述意见;

(四)、书记员将约谈的内容全程记录并附卷。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或公益遭到侵害(有侵害危险的),当场公告送达。并明确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第九条 对行政约谈的案件,一般公开宣告送达并公开接受回复。

(一)   被建议单位代表介绍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重点说明本单位针对检察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   检察人员就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发表意见建议;

(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发表意见;

检察建议回复的接受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检察建议发出后,制作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对确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具有司法属性的重要工作事项,被建议单位难以决策时,经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层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被建议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事项处理事项应当自行决定,联席会议的讨论意见仅供参考。

第十一条 对被建议单位敷衍塞责,不认真整改、整改不彻底或逾期未回复及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由检察机关启动后置约谈问责制定。

第十二条 后置约谈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检察机关针对被建议单位敷衍塞责,不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逾期未回复的;

(四)检察长认为需要约谈问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约谈的,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经检察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十五条 集中约谈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检察人员告知约谈的目的和注意事项;

()检察人员指出行政机关违法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检察人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建议由党委、政法委和检察机关联合督办,;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方面的检察建议,可以检察院的名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跟进监督,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检察人员和行政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检察人员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的,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检察机关将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将上述情况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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